李佳倫? 張曉萌
【摘要】網絡暴力已成為全球備受關注的社會問題。作為兼具群體性、欺凌性與高度社會危害性的新型違法犯罪行為,網絡暴力涵蓋人肉搜索、網絡誹謗、網絡侮辱及網絡尋釁滋事等多種形式。在法律責任認定層面,網絡暴力致人死亡的因果關系界定尤為復雜,顯著表現為因果關系認定困難。同時我國現行法律在適用中無法有效涵蓋和解決實際問題,既有罪名難以充分涵蓋網絡暴力行為,實踐中面臨取證難、認定難與處罰難的多重挑戰。本文基于互聯網生態治理視角,試圖構建涵蓋技術優化、內容審核、法律意識提升與社會共治的綜合治理體系,有助于彌合現實情境與法條的罅隙,提升網絡暴力治理效能,為相關法律完善與實踐提供理論支撐。
【關鍵詞】網絡暴力;網絡暴力致人死亡;因果關系認定;法律適用;互聯網生態治理
互聯網所承載的海量信息具有廣泛而深遠的影響力。其中,優質信息能夠為社會的發展注入強大動力,發揮積極的推動作用;然而,違法不良的信息則會對社會的正常秩序和健康發展產生干擾與阻礙,甚至可能引發諸多負面后果。網絡暴力內容就屬于違法不良信息,大規模網絡暴力對受害者造成巨大的心理傷害。隨著網絡空間與現實空間的邊界不斷交融,網絡暴力現象已演變為全球性的社會難題,近年來因網絡暴力導致受害者死亡的案例不斷增加,如不積極治理,后果不堪設想。實踐中,網絡暴力致人死亡主要呈現兩種典型情形。一是受害者不堪持續的網絡暴力折磨而選擇自殺。近年來國內發生了多起此類悲劇并引發廣泛關注,如武漢一名小學生在校意外身亡后一周,其母親遭受網民對其外貌和穿著的惡毒攻擊,不堪壓力跳樓身亡;又如杭州一位因染粉色頭發而遭到大規模羞辱的年輕女孩,深陷抑郁最終選擇結束生命;再如四川德陽一名女醫生卷入惡意謾罵和誹謗的輿論風波后服毒自殺。這些案例表明,網絡暴力在受害者絕望走向死亡的過程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海量的惡意攻擊導致受害者心理壓力劇增,最終造成“網暴—自殺”的悲劇結果。另一種典型情況則是受害者因網絡暴力誘發突發疾病而死亡。典型案例是河南一位女教師在線上授課時遭遇惡意“網課爆破”和人身攻擊,受到強烈精神刺激后突發心梗猝死,形成“網暴—突發疾病死亡”的結局。這類事件說明,網絡暴力不僅是心理層面的傷害,也可能成為生理疾病的致命誘因,對受害者的生命安全構成直接威脅。
在法的運行理論中,上述案例暴露出當前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在應對網絡暴力致人死亡現實場景中遭遇了諸多不暢。一方面,現實與法條之間的匹配度不夠高,責任認定和刑罰適用缺乏明確法律依據,施暴者往往難以受到應有的懲處,宛如齒輪與鏈條無法精準咬合。法條所設定的理想化規范框架在面對現實的諸多特殊情況時顯得力不從心,無法有效涵蓋和解決實際問題。這種不匹配不僅增加了司法成本,還可能導致司法裁決的不確定性增加,影響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進而對整個法治秩序的良性運行構成潛在威脅。另一方面,以互聯網平臺為代表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監管不力,不當言論的擴散缺乏有效控制,網暴行為難以追查和問責。面對這一嚴峻現實,如何通過健全法律手段和社會治理機制破解網絡暴力致人死亡的刑罰困局,已成為亟待深入研究的重大法律與社會課題。為此,本文將以網絡暴力致人死亡現象為切入點,深入剖析現行法律規制的不足與刑罰適用困境,并探討相應的法內法外治理路徑,以期為預防和遏制此類網絡暴力悲劇提供有益的啟示。
一、以精神傷害為核心的網絡暴力內涵與外延
網絡暴力作為一種典型的網絡違法行為,主要依托數字技術與社交媒體平臺,通過侮辱、誹謗、威脅、人肉搜索、惡意造謠等方式,對受害者形成強烈的心理沖擊,并可能引發嚴重的精神損害甚至生命悲劇。由于其行為方式多樣、傳播速度快、隱匿性強,網絡暴力的法律界定與治理面臨較大挑戰。明確網絡暴力的核心內涵與外延,對于厘清法律適用范圍、精準識別違法行為、推動刑罰規范化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一)網絡暴力的內涵
目前我國網絡暴力有明確的官方概念,學界亦給出了網絡暴力的定性分析和學理概念,透過這些概念和定義,我們可以得出同質化的描述網絡暴力的特征,即群體性、反復性、煽動性與極強的社會危害性。
1.網絡暴力的概念
根據 2023 年 9 月發布的《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網絡暴力可以概括為在網絡上針對特定個人肆意發布謾罵侮辱、造謠誹謗、侵犯隱私等信息,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這是網絡暴力在權威法律文本中的定義。在學理上,根據不同研究目的及語境,網絡暴力分別被認為是過度言論自由、大規模侵權、暴力道德質疑、輿論暴力等。近年來學界通常定義網絡暴力為個體或群體依托電子或數字媒介,持續傳播具有敵意、侮辱性或攻擊性的言論,以施加精神壓迫為主要目的侵害行為。網絡暴力同樣可以傷害企業或組織,代表性觀點認為網絡暴力是指不特定多數的互聯網用戶在網絡空間針對特定對象惡意發起的,以語言攻擊、人肉搜索、威脅、騷擾、侮辱、造謠等方式為主要手段,具有群體性、煽動性、攻擊性、持續性的嚴重侵害其他公民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筆者認為網絡暴力致人死亡的情境中,網絡暴力以精神傷害為核心,具有群體性、反復性、煽動性與極強的社會危害性等特點,通過惡意誹謗、人身攻擊、輿論圍剿等方式,削弱受害者的心理防御能力,使受害者處于長期精神折磨之中,最終導致其死亡.....(本文為文章截選,完整版請搜索公眾號:“教育傳媒研究雜志社”)